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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概念定義

 什麼是保險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人類生活中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或然風險。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條明確了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可知,首先商業保險行為是一種以保險合同為形式、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以國家立法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其次投保人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才可享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索賠權和經濟補償,不同於以單方給予為基礎的社會救濟;第三,保險人的賠償給付義務的履行(人壽保險除外)是不確定的,有賴於合同約定的事故(人身保險也稱事件)的發生與否,不同於以確定的受益權為基礎的儲蓄制度。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即投保人通過交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由保險人承擔;一旦發生風險,則進行損失分攤,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攤少數遭受災害事故的企業和個人的損失。由於保險具有這一基本職能,因此,對家庭和個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為個人的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以應付天災人禍的後備資金,一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給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積累個人資金。因為長期人壽保險具有類似儲蓄的投資作用。雖然參加長期人壽保險沒有買股票獲利的機會多,但沒有風險性,而且還可以獲得生老病死的經濟保障。由於人壽保險單本身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抵押,可以轉讓,故在國外普遍被認作個人金融資產,購買人壽保險無疑是既能獲得經濟保障,又能使貨幣保值增值的一舉兩得的最好的投資方式。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將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最終將由過去的被動型轉變為當今的主動型。有風險、買保險,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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